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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2025年11月新法速递!企业合规与政策机遇

时间:2025-11-04 17:34:48 来源:竞博job在线登录

  法规迭新,应时而动。2025年11月,多项新规即将生效。摩闻为您提供新法解读与合规指引,助力企业从容应对变革,把握发展先机,行稳致远。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施行,明确网络纠纷管辖规则

  2025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商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新《海商法》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即删除原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3)统一海船与内河船艇的海事赔偿相应的责任限额,明确与船舶发生碰撞的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其他船艇,适用同一海事赔偿相应的责任限额。

  包括规定在未签发提单的情形下,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增加规定托运人的合同改变权及承运人可以拒绝其行使的例外等。

  明确装货港或者卸货港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明确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已经登记的,适用登记国法律,未经登记,适用船舶建造地法律;船舶留置权,适用船舶被留置地法律;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序,适用法院地法律;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适用油污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律。

  新修订内容还包括增加“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以及专章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专节规定电子运输记录,明确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等。

  本次修订篇幅较大,内容更新较多,无论是从事货代、海运的企业,还是涉及海上运输的企业,均应全面学习新修订的海商法,并与法律顾问一起梳理和优化目前的海上运输业务流程、合同以及风控,为明年5月新海商法实施提前做好准备。

  2025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提高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的规定,包括引入与企业规模、营业额挂钩的处罚机制:

  1.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有前两款行为,造成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局部功能等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基本功能等特别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4.销售或者提供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检查或者安全认证不合格、安全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提供,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来得到的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5.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及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等其他行为也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

  本次修订大多分布在在提高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处罚就越重,而且直接责任人的处罚也大幅加重了,增加暂停业务或关闭网站的直接处罚权,也是对互联网公司来说,更重大的风险。

  据此,建议互联网公司必须审慎学习本次修订内容,如有需要,可以与法律顾问一起讨论和梳理,避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被高额处罚。

  2025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于当日施行。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税法主要是针对直接向环境排放VOCs的企业,需按新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即:“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需要,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该依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式,加强工作协同,快速推进试点工作。

  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如企业涉及直接向环境排放VOCs的,则需按照新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据此,公司能够进一步核算成本和引入其他措施替代或采用低VOCs原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将此前长期开展的全民普法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对企业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提出了新要求,也提供了新机遇。

  该法构建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并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具体工作。其核心机制是明确了国家机关的“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执法、司法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必须承担起普法的责任。同时,法律确立了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将法治教育覆盖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标志着普法从阶段性活动转变为常态化制度。

  1.内部普法:培训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法治教育培训,建立并实施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2.公共场所宣传:公共场所(如商场、景区)的经营管理者需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责任等主题开展法治宣传。

  3.网络空间宣传: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和网络用户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4.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应加强对会员的法治宣传教育,提升行业整体法治化水平。

  该法律对企业而言,不仅是责任,更是提升合规水平和竞争力的指南。这要求企业将法治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员工素质培训体系,提升全员法律意识,从源头减少劳动纠纷、合同违约等风险。

  企业应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内部管理体系,制定员工普法计划,公共场所及网络服务经营者需履行宣传义务,行业协会应加强引导,以提升整体合规水平,建议与法律顾问共同制定落实方案。

  2025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定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旨在系统性地提升国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与各类企业的运营准备和责任息息相关。

  这部法律对企业的运营提出了明确的合规要求,同时也为相关产业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同时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单位理应当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执行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企业有义务配合政府在紧急状况下采取的各项措施,例如提供物资、场所或服从统一的管控安排。

  1.检验测试行业:法律将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明确纳入国家监测哨点网络,要求其在发现相关情形后2小时内报告。这为体外诊断(IVD)、第三方医学检验等公司可以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定地位和业务空间。

  2.应急物资与技术产业:法律强调建立完整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并鼓励开展公共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这对于从事防护用品、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应急信息化研发技术和生产的企业是长期利好。

  3.供应链与物流公司:法律要求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和维护社会基本运行,这凸显了物流、仓储、配送企业在应急保障中的关键作用,相关企业有望获得更多支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进入了新的法治化阶段。对公司而言,这既是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内部合规的明确要求,也为相关产业带来了参与国家应急体系建设、拓展市场的长期机遇。

  企业需建立应急管理制度,明确配合政府措施的义务,检验测试、应急物资、物流等相关行业应把握政策机遇,优化业务布局,建议与法律顾问评估合规风险与发展策略。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项新规对油气行业的市场开放与公平竞争具备极其重大意义。本次《监管办法》的出台,旨在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能源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能源法》的相关规定。其最关键的升级在于,将监管办法从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提升为部门规章,并首次设置了具体的罚则条款,从而极大强化了监管权威与执法效能。

  用户服务方面:新增用户注册与服务受理条款,要求运营企业明确注册办法和容量分配细则,鼓励利用互联网平台便捷受理服务。

  监管范围方面:覆盖提供公共服务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含LNG)的管道、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监管对象不仅包括国家管网集团,也涵盖其他各类主体(如油气央企、地方国企、非公有制企业) 运营的符合相关规定的管网设施。

  信息公开方面:修改信息公开条款,实行分级公开、基础制度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剩余能力等敏感信息则向已注册用户披露,兼顾透明度与信息安全。

  新规通过完善规则、强化监管,致力于破解过去制约公平开放的核心问题。对于依赖油气管网设施的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如油气生产商、贸易商、大型工业用户等)而言,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接入管网服务的机会将更公平、流程更透明,权益也更能得到保障。

  油气相关企业应熟悉新规要求,利用公平开放机制优化资源配置,运营企业需改善服务流程与信息公开,建议与法律顾问评估合规性并防范风险。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GB/T 50720-2011)的2025年局部修订版已正式对外发布,并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提出了更细致、更严格的要求。

  标准属性与名称的变化:名称由“规范”改为“标准”,编号由GB改为GB/T,性质由强制性国家标准调整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调整后,原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款)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款)。标准核心安全要求并未降低,并强调与其他条文协同实施。

  总平面布局:消防车道设置更灵活:允许在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在尽头设置回车场。高层建筑要求提升: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回车场尺寸建议不小于18m×18m。 提升了规定的可操作性,并对超高层建筑的消防救援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建筑防火方面:强化既有建筑改造防火分隔、明确外脚手架材料,重点强化了改造工程的风险管控,从材料源头减少火灾荷载。

  临时消防设施方面:灭火器配置标准提升、应急照明标准大幅度提高、新增超高层临时避难所。明显提升了火灾初期的扑救能力和紧急状况下的疏散安全保障。

  防火管理方面:动火作业监管升级、危险品管理更严格、引入智慧消防概念。从事前审批、事中监管到事后监护,全链条强化了动火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2025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是一部更为严谨、全面且贴合当前建筑工程特点的安全标准。它对施工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也为构建更安全的施工环境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施工企业需按新标准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动火作业与危险品管控,建议与法律顾问审查现场方案,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并降低火灾隐患。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在2024年11月1日实施,该办法规定,在2024年11月1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备案主体,应在2025年11月1日前按照办法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1、备案主体: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其他主体按照办法是暂免备案。

  *特殊情况: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且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备案主体,如果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也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承诺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1)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

  不存以上三种情形的,应当将备案主体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应当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紧密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

  请公司关注本规定,及时在市场管理监督部门网站办理受益所有人备案,避免违反规定被行政处罚。本办法实质上是为了层层穿透受益者,确定最终拥有、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享有其最终收益的自然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预防和遏制腐败。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施行,明确网络纠纷管辖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于2025年11月1日实施,该规定与企业有关的内容主要如下:

  1.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将 “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隐私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以上描述的案件将分别由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2.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网络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网络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以及网络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

  3.相应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行政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网络数据纠纷、网络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络域名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该规定其实就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的调整,公司若是涉及互联网纠纷,即要关注该规定,该等纠纷理应向有管辖权的互联网法院申请立案。若发生该等纠纷,建议与法律顾问一起讨论并确定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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